九类服刑犯获特赦44年来第二次特赦,特赦范围从四类扩大到九类,包括因防卫过当或者避险过当,被判刑三年以下或剩余刑期在一年以下的服刑犯等。上一次特赦是在2015年,在中国人民抗日战争暨世界反法西斯战争胜利70周年之际,对数万名服刑犯实行特赦。
一是参加过中国人民抗日战争、中国人民解放战争的;
二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,参加过保卫国家主权、安全和领土完整对外作战的;
三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,为国家重大工程建设做过较大贡献并获得省部级以上“劳动模范”“先进工作者”“五一劳动奖章”等荣誉称号的;
四是曾系现役军人并获得个人一等功以上奖励的;
五是因防卫过当或者避险过当,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剩余刑期在一年以下的;
六是年满七十五周岁、身体严重残疾且生活不能自理的;
七是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,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剩余刑期在一年以下的;
八是丧偶且有未成年子女或者有身体严重残疾、生活不能自理的子女,确需本人抚养的女性,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剩余刑期在一年以下的;
九是被裁定假释已执行五分之一以上假释考验期的,或者被判处管制的。
发布时间2021-08-31 21:39:32
发布时间2021-08-31 21:38:00
发布时间2021-08-24 20:03:44
发布时间2021-08-22 21:55:08
发布时间2021-08-18 15:43:05
发布时间2021-08-16 22:04:18
发布时间2021-08-16 21:49:32
发布时间2020-12-01 20:06:28
发布时间2020-11-30 22:38:40
发布时间2020-11-30 22:36:25
发布时间2020-11-29 17:03:38
发布时间2020-11-27 21:03:33
发布时间2020-11-27 20:56:10
发布时间2020-11-27 09:27:54
发布时间2020-11-26 22:29:25
发布时间2020-11-26 10:10:08
发布时间2020-11-26 10:00:20
发布时间2020-11-26 09:45:06
发布时间2020-10-30 18:31:47
发布时间2020-10-16 09:38:05